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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飙的人性   /  2022-8-10 21:13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尊敬省厅领导,您好!
在粤环办〔2021〕92号附件1中的“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有几个问题不明白的,咨询一下:1.P8的“核定法”与P12“核定法”、“现场核实”有啥关联?
2.P8表格与P9的表格名称都属于“废气收集集气效率参考值”?
  3.表格4.5-2“活性炭吸附法”中,怎样计算“活性炭年更换量”?
有没有可参考的资料?
4.P12怎样理解“物料的VOCs排放系数可参考国家、省已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者其他地区同等效力文件。
目前VOCs排放系数可参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试用版)》”这句话?
就是说在计算物料的VOCs排放系数时,是哪个文件优先使用?
比如在这三种资料中1.《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公告 2021年 第24号);2.国家或广东省其他的有关文件;3.其他文献资料。
哪个文件优先使用?
谢谢!急盼回答!
回复:
   您好。
关于问题1的回复:在开展VOCs减排量的现场核实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用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其中物料衡算法中关于“VOCs去除量E去除”有两种推荐方法,一种是监测法,另一种是核定法,具体的算法要求详见发文。
关于问题2的回复:已电话解释。
关于问题3的回复:企业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年更换量应根据企业统计的危废管理台账记录进行统计。
关于问题4的回复:建议结合企业生产工艺实际情况进行选取,若无法准确判定系数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时,建议优选选用我省本地化的系数,其次选用国家有关文件系数(包括污普或其他文件),其他文献资料次之。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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