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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空   /  2022-8-10 21:13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HJ 75-2017中表2规定其他其他污染物相对准确度的技术要求是≤15%,请问当一氧化碳、氨、氯化氢等参比方法测量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时,与CEMS形成的数据对应该如何进行计算、比对?
应该如何评价?
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主要涉及HJ 75-2017标准中的问题。
HJ 75-2017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排放、颗粒物排放和有关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
其中,表2是9.3小节CEMS技术指标验收中的内容,规定了准确度验收技术要求,其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均应达到。
另根据9.3.1一般要求的第3点内容,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可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
因此,那您提及的问题可通过调节排放状况进行验收。
针对参比方法监测结果未检出如何进行表述和统计,目前,国家标准中均未提及,建议进行统计计算时,同时备注计算参数以说明计算过程。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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