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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公司生产玻璃制品,其中涉及加压钢化工序,该工序使用的原辅料硝酸钾属于危险化学品,产生主要成份为硝酸钾和硝酸钠的固体废物。
我公司对该固废的属性判定有疑问。
请问,该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应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900-999-49“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情形,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
还是应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情形,进行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以鉴别结果为准?
回复:
   您好,根据描述,生产环节排放出的固体废物,不应按900-999-49管理。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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