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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雨西安   /  2022-8-10 21:13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请问,具体时间节点是什么时候?
是在地块内建筑物拆除后还是拆除之前做呢?
回复:
   您好,根据来信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用途变更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具体节点建议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二、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明确地块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并提出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的建议。
建议在建筑物拆除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未拆除即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地块存在尚未清理完毕的危废、固废、建筑物等,若清运或拆除过程新发现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新发现污染或二次污染区域开展补充调查。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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