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您好,现有一块三千多平方米的农村留用地需要办理用地手续,该地块拟作为农村宅基地,供村民自建房屋。
地块现状为坑塘水面,历史上未开发建设过。
请问该地块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盼复,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21010)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若建设用地地块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