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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本项目已以A公司做了环评,现将部分工序及厂房交由B公司(与A公司为同个法人/股东)建设生产,那乙厂是否需要再做环评?
后续排污许可主体单位方面应该如何开展?
回复:
   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仅变更运营人,无需另行开展环评。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为排污单位。
具体办理事项,建议结合项目情况,径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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