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司是生产汽车座椅成品皮的企业,需要对成品皮进行物化实验分析。
在实验分析的过程中,会用到各种各样的化学品进行物化实验。
物化实验产生的废液,我们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归类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是900-047-49。
因为我们要根据不同的需求配比不同的实验液体(例如用‘十二水磷酸氢二钠+氯化钠+冰乙酸’配比成酸性汗液,用‘氯化钠+碳酸铵+十二水磷酸氢二钠’配比成碱性汗液),这些实验废液能否混合收集贮存呢?
回复:
您好,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规定,如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等。
请对照执行。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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