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请问,现在国家和广东省的环保法律、法规,有没有对企业设立初雨收集系统有明确的规定或依据?
现在环保检查要求建设初雨收集池,但是法律依据是什么?
初雨收集池的大小、规模是多大?
以及是设在储罐区、危废仓库区、固废堆放区等容易产生污染物质的旁边?
还是在总雨排口旁边建?
这个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或依据?
回复:
您好。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2019年4月曾针对雨水执行标准问题进行回复,指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对雨水造成污染。
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
关于初期雨水池的设置问题,目前在《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等相应文件中有规定,请结合自身行业特征设置。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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