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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
”实验室项目部分环节需要使用到一些有机溶剂,属于高挥发物质,由于实验室不属于生产项目,而且实验过程很难避免不使用有机溶剂,实验室项目是否不属于该条款的制约范畴?
回复:
   您好!
对于实验室项目,不属于生产项目且必要情况使用有机溶剂,不属于“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条款制约范畴,但仍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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