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企业从事汽车顶棚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材料—粘合(组装)-成品,主要生产设备有热铆机和热熔胶机,主要原材料有顶棚、挡泥板、热熔胶(聚氨酯类胶黏剂,本体性低VOCs胶黏剂,用量低于10吨),是否属于《名录》“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回复:
您好。
本项目如仅涉及所述工艺,且年用低VOCs含量10吨以下,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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