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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区2010-2020年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某区域定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今年三线一单发布,该区域未列入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
请问:1、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和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是否对等?
2、大气、水环境功能区的调整需要按照什么程序?
可否在县级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进行大气、水功能区的调整?
回复:
   您好。
各地市应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划定的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原则与技术方法(1996)》要求,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各市可以依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更具体的环境功能区划,经省环保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颁布实施。
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由肇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相关管控分区划定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局。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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