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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公司有两类生产废水(打磨废水、阳极氧化废水),水质差别非常大,排放的水量均较大。
根据前后报批的环评文件,这两类废水分别经不同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同的废水处理工艺)后,排放执行不同的标准。
现申请排污许可证,考虑到两类废水处理设施距离较远且合并排放较困难,以及后续的自行监测频次、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两类生产废水能否分开设置为2排放口?
回复:
   您好。
根据《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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