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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根据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点位设置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第A.2.1条款“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加油站竣工验收监测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测布点应如何布置?
点位应如何确定?
回复:
   您好。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第A.2.1条款“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加油站属于后者情况,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操作工位(装卸油、加油各工位等)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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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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