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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司通过水洗工艺预处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HW18(772-002-18),水洗除氯后的飞灰交由水泥窑协同处置。
按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废管理,是否可以不申领危废经营许可证?
若无需申领,则我司如何在广东省固废监管平台绑定水泥厂?
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飞灰预处理后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的,可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转移过程仍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拟接收飞灰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应按要求到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注册登记“豁免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单位信息,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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