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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司于2021年9月取得排污许可证,由于市场环境及其他因素,我司在12月31日前没有生产计划,不会进行生产。
鉴于此情况,我司在今年第四季度是否需要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数据填报?
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 第二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规定执行。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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