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纺织印染企业中的印染废水经厂区的污水站预处理后,通过专门的管道排到污水处理公司处理,由于生产需要,所产生的生产废水超过环评及批复的生产废水排放量,但废水污染物不存在超标超量排放。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涉及处罚,如有涉及处罚,请问处罚条款是根据哪些条款?
回复:
您好!如排放的水污染物为重点水污染物,且根据水量及浓度计算,排放水污染物总量超过环评及批复限制,则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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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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