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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要求,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特别排放限值,在排污许可证业务中,是否需要要求企业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
若需要监测,监测频次应如何确定?
回复:
   您好。
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通告施行之日起(通告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请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需求,加强管理要求。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采样监测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附录A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第A2.2 条规定” .......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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