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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参考2020年6月30日网友在贵厅留言咨询“关于企业危险废物自行处置 、利用项目的环评类别”的回复,合成树脂生产企业拟新建焚烧炉对项目产生的酯化废液等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理,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修正版)中第100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利用及处置的”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现分类管理名录已更新至2021版,明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危险废物的只需编制报告表,请问产废企业内部减量化处置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属于《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列明的可行性技术,请问该类项目是否仍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的”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回复:
   您好!所述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类,编制报告书。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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