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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您好!由于大气导则和最新的编制指南没有明确,想咨询下。
项目所在地位于汕头市潮阳区二类区,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TVOC,TSP,甲醛,本项目设置一个大气专项,根据估算模型计算参数和判定,大气评价是二级评价,评价范围边长5km内涉及到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特征因子补充监测根据大气导则要求已经在厂址及下方向布了一个监测点进行了7天甲醛补充监测数据, 引用区域内2019年汕头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环境空气6个基本污染物,项目所在区域为达标区,已引用距离本项目位置500m内社区居委会监测点特征污染物TVOC,TSP有效监测数据。
空气质量是否还必要在一类区敏感点保护目标布一个点进行补充监测?
是否可以不布设监测点?
是否还必要在厂址及下方向布设监测点补充监测TVOC,TSP,还是直接引用500m内社区居委会监测点的特征污染物TVOC,TSP有效监测数据?
二级评价还需进一步预测分析是否达到一类区空气质量标
回复:
   您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二级评价项目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用于评价项目所在区域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对于除基本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应按照6.2.2的要求进行现状调查与评价。
评价范围内包含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的,预测范围应覆盖项目对一类区最大环境影响。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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