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再次复査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请问计罚日数是否为,决定书送达的次日起,到主管部门复查发现无违法行为之日止?
回复:
您好,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如9月1日发现违法排污,9月3日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9月10日对1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9月20日复查发现仍在违法排污,则计罚日数为4日至20日,共17天。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