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第6.1.2条,“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请问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在噪声评价等级为二、三级时,是否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境保护目标”——“2.声环境。
明确厂界外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把变电站的声环境评价范围设置为围墙外50m。
回复:
您好。
变电站的声环境评价范围应根据HJ 2.4确定,一级评价是200米,二级三级范围适当缩小。
二级三级的具体范围,宜根据项目特点(评价等级、电压等级、布置方式、周围环境等)进行确定,不宜统一要求;如110kV户内站三级评价可确定为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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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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