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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狗   /  2022-8-10 21:11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问一下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属于珠三角地区的项目,①是新增VOCs排放量0.3t/a以上的才要2倍量替代,还是只要新增VOCs排放的就要2倍替代?
②新增VOCs 0.3t/a以下的项目,是需要单倍等量替代,还是不需要替代,不占用地区VOCs总量?
回复:
   您好,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评价浓度不达标或污染负荷接近承载能力上限的城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原则上不得接受其他区域VOCs“可替代总量指标”。
其它城市的建设项目所需VOCs总量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
对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总量替代。
其他排放量规模需要总量替代的,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范围。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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