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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广东省生态环境*:
       你好,我是一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涉VOCs原辅料质量占比认定是否大于10%,需要怎么确定?
是否可以直接通过厂商提供的MSDS进行认定?
还是必须通过采样检测原辅料的挥发性?
对于旧环评,涉及注塑行业及其他行业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原辅料质量占比超过10%),环评未要求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仅需要高空排放或者无组织排放。
可否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7822-2019)要求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回复:
   关于涉VOCs原辅料质量占比认定,需要根据企业施工状态前生产和使用VOCs原辅料具体情况,通过厂商提供的MSDS或采样检测原辅料进行综合认定。
关于涉VOCs废气收集治理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建议按照此规定执行,同时有行业标准的,仍需执行行业标准,暂无相关行业标准的,仍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7822-2019)。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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