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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挡住阳光   /  2022-8-10 21:11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可以要求该单位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工作?
若该单位不办理,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若是,是否有处罚依据?
回复: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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