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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环评批复,未进行验收,之后企业搬迁了,根据建设项目分类名录的调整及豁免相关文件,现该项目的环评类别由报告表变更为豁免环评。
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请问此类情况是不是可以不办理验收?
直接按豁免环评落实好排污许可?
回复:
   您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环保验收。
豁免环评的效力课可以认为及于验收,即不需要办理验收。
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详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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