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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司拟利用自有船只,从海上收集船舶的含油污水、残油及油泥,从海上转运至码头后不作贮存,直接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转运处理,该收集转运过程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如须办理,该业务归口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还是生态环境部门?
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
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交办海〔2019〕15 号)规定,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
通过船舶或港口接收船舶水污染物,或通过船舶转移的,由交通运输(港口)、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分类管理。
感谢您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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