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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您好,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及线性工程项目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可行性审查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372号文件中只列明了线性工程项目穿越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审查程序,并未提及线性工程项目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相关审查程序,综合以上两个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线性工程禁止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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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您好,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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