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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污水处理厂,除臭装置排气筒(属一般放放口),环评及批复要求有组织15米,现为无组织排放,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对照,好像是不构成重大变动,那这样是否能通过验收?
回复:
   您好!依据《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5条“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咨询情况属于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此项变动对环境不利影响加重,判定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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