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①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中规定的八大
重点行业中产生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划归为 I 类行业; I 类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中产生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划
归为 II 类行业;其他行业为 III 类行业。
其中的重金属因子指《重金属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中的 14 项重金属污染因子(镉、汞、砷、铅、铬、铜、锌、镍、钒、锰、钴、银、铊、锑)。有毒物质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中认定的“有毒物质”。土壤环境有害物质是根据
国务院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认定的“有害物质”,该要求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