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改建建设项目是指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吗?
本项目为C3761自行车制造,主要工艺为喷涂和磷化。
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进行改扩建过程中是否能新增生产废水排放量,所在地管网均已完善。
回复: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上述规定并未对改建建设项目的类别进行限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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