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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池制造384 中“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现有锂电池项目,电池正极材料为导电碳、钴酸锂、聚偏氟乙烯(PVDF),正极加工时使用NMP(N甲基吡咯烷酮)作为溶剂,年用量约13t,正极制浆后涂布干燥过程中NMP全部挥发,不会存在于产品内,剩余钴酸锂、炭黑、PVDF全部留在集流体上,成为锂离子电池的正极材料。
请问:该项目是应该判定为“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属于“其他类别”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回复:
   您好,建议参照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电池制造38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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