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您好,日常生产中更换CEMS中气体分析仪和数采仪,同时增加了有关全程校准的设备,根据HJ75-2017中“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取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7.1、7.2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标准中的“再次验收”是指针对新换或新增加部分开展验收,还是全套CEMS需要重新开展验收呢?
回复:
您好,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部令第19号)第七条,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9.3.1.4的内容,验收是指全套CEMS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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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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