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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后,移送单位如何结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是收到公安部门拘留决定书后就可以结案?
如果环境违法行为还没存在怎么办?
回复:
   您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移送公安后环保部门就可以结案。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除移送拘留外,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其他处罚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且收到公安部门拘留决定书或不予拘留决定书方可以结案。
已立案发现违法行为不存在的,可以撤案。
参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22、23、67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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