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尊敬的广东省生态环境*:
您好!
我公司拟建设一个电动汽车充电站项目,经查询,此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中的“5267 机动车充电销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未找到此项目类型,是否不纳入环评管理?
在此充电站建设过程中,需要建设变电站,是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161输变电工程”来确定环评类别?
此问题希望能够得到省生态环境*的答复,感谢!
回复:
您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规定,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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