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网友咨询:
   旅游景点配套的酒店项目位于风景名胜区二类区,属于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根据该风景名胜区片区详细规划中规定,该区域为旅游点建设用地区域,建设酒店,可设置提供住宿、停车、餐饮设施服务。
综上,项目是否可设置餐饮服务?
回复:
   您好!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规定:大气一类控制区内,除非营业性生活炉灶外,禁止新、扩建污染源。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