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省厅领导,您好!有家企业是从事印刷电路板生产的,根据环评及验收,涉及蚀刻、镀铜工序,其产生的低浓度含铜废液作为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现企业拟在原污水处理站的基础上增加一套电解设备来预处理这些低浓度含铜废液,降低后续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负荷,提高总铜处理效果,原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规模及排放标准均不变;新增的这套电解设备会产生酸雾废气,拟合并至已有碱液喷淋塔处理后达标排放;会产生电解铜,交由专门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这种情况经查询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因原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规模不变,不属于扩建,故判断是对照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的“其他”,是做登记表,这种判断结果是否合适?
如果不合适,那应对照哪个项目类别?
盼望答复!
回复:
您好,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中的“其他”类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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