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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得相关批复并建成投入运营但未验收,因建设项目分类名录的调整,现该项目的环评类别由报告表变更为登记表。
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请问我司此类情况是不是可以不办理验收了?
回复: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办理了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环保验收。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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