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广东某市拟建设一个20万吨沿海的散货码头,不涉及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等,该码头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取得批复的情况下,其陆域建设工程仅剩仓储能力,能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五条有关“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中关于“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谢谢。
回复:
您好,本项目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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