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取得环评批复,暂未建设投产。
根据环评报告及批复,仅申报了生活污水,其规模为2万吨/天。
现阶段在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想接纳产业园内多家企业的工业废水。
根据《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相关文件,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那么重新报批环评是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的哪一类别呢?
回复:
您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条规定:建设内容涉及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据此,所述项目应按照《名录》第95项中“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项目,编制报告书。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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