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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狗   /  2022-8-10 21:11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我市有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后的飞灰经固化后拟暂存于厂区内。
经检测,项目经处理后的固化飞灰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试行)》(HJ1134-2020)6.3、6.5要求,是否可按照6.7进行鉴别,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按一般固废进行管理,储存过程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螯合固化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请严格依法管理。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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