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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悠_由5   /  2022-8-10 21:11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请问贵厅,对于已建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候判定管理类别和申报的具体内容是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还是企业实际建设情况(有些企业只是阶段性建成)?
对于新建、在建企业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不能一次性建设到位,生产设备或者工序是逐步就位的,那么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候判定管理类别和申报的具体内容是根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还是企业实际建设情况(原辅料用量、产能、工序会影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的判定)?
因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 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回复:
   您好!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有关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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