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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其适用范围规定为“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 填埋场的选址、 建设、 运行、 封场、 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库房、 包装工具(罐、 桶、 包装袋等) 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 不适用本标准, 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 防雨淋、 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这段话应该怎么理解,是否专门贮存一般固废的公司或区域(如垃圾回收站)才适用,一般固废的产生单位(如某机械制造公司)如果是用库房或者包装工具贮存的,是否要遵守本标准的防渗漏要求(指的就是本标准中的5.2-5.3的要求),还是指其他法规中的防渗漏要求?
如果有其他法规涉及一般固废的防渗漏要求,有哪些法规?
如果一般固废产生单位适用,那么怎么确定的防渗系数?
回复:
   您好!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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