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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有的乡镇镇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现镇上需建一所公办幼儿园,项目选址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请问该如何处理。
回复:
   您好。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建议幼儿园选址应尽量避绕水源保护区。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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