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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公司前身是由总公司投资成立的子公司,从事塑胶制品的生产,于2019年取得环评批复。
后因企业发展需要,变更成一家独立法人的独资公司,公司地址、实际投资人和受益人未发生变化,公司员工人数、生产规模、工艺及污染治理设备等均未发生变化,只是原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暂时未能转至新成立的独资公司名下(后续将会转入);想咨询像这种情况,可否申请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更换相关环保手续(环评批复及排污登记等)至新公司名下?
回复:
   您好!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对项目的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等。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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