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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   /  2022-8-10 21:1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而(数据采集传输仪)属于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的部件,现我司计划更换(数据采集传输仪),但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以及采样点位未发生变动,该种情况下是否要需要对数采仪重新办理专家评审、环保验收?
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回复:
   您好。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1.4要求,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7.2、7.2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
更换数采仪不属于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无需再验收。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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