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现有一电池项目,环评审批时间为2007年,建设内容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于2016年完成验收,现二期项目已建设完成准备申请验收。
2021年6月新发布的《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 号),要求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 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问题1:该电池生产企业是否属于现有企业类别?
问题2:二期项目申办竣工环保验收时,是否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回复:
您好。
问题1:《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 号) 明确“本通告所指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定义,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术语和定义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明确“3.16 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该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问题2:环保验收技术要求请根据法律法规、环评及批复要求以及当时有效的标准。
标准的选择参考所属行业的环保验收技术指南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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