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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项目情况:一家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比如阳极氧化)厂内产生的废槽液,计划预处理后和废水一起处理达到废水排放标准后排放。
①: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7.2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7.3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产生的满足7.1或7.2条要求的废水”,废槽液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是否可以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
废槽液是否无需归类为危险废物?
②: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槽液属于HW17表面处理废物,废槽液厂内自行处理达标排放,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环评类别是否需对应“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编制报告书?
③:项目固废是否先对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判定为固废属性,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判定危废属性?
回复:
   您好,有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名词释义、条文适用等问题,请径直向编制发布单位咨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项目,应编制报告书。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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