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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您好!请问:储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固化鳌合后的飞灰(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求)是否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回复:
   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代码772-002-1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6.2规定,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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