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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请问跟据这条款, 码头做好雨污分流并通过环保验收, 冲刷的雨水经市政管道排走, 单纯装卸沙石, 零排放, 没有任何建筑物, 生产线及生活设施, 是否没有违反以上规定?
回复:
   您好。
二级保护区内码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和《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等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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