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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要求“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
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有关标准:《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 -2020)。
石油化工类的扩建项目(造纸助剂:羧基丁苯胶乳、苯丙胶乳)主要原料为高纯度的苯乙烯、1,3丁二烯等,不属于以上国家标准包括的行业,扩建是否属于禁止建设的项目?
替代方案论证是否必要?
回复:
您好。
对于高VOCs含量的认定,国家有相关标准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尚无国家相关标准的,我省主要参照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或其他省市相关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标准执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是我省“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涉VOCs排放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2021年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
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应尽量压减其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量,并选择适宜高效治理设施做好VOCs收集和处置工作。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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